“回陛下,此事正是臣与刑部段侍郎协办。”
黄淮躬身说道。
“且细细说来。”
朱高煦吩咐道。
“是。”
黄淮应了一声,接着将这件事的大致经过,当着文武百官的面说了出来。
永乐二十二年,为了方便中外优秀学子交流文学,相互促进,礼部在朱高煦的授意下,制定了一个规矩。
即以后每年四月中旬,在国子监常科书院举办一场大型诗词歌赋交流会,海外各国留学生与京城各常科书院的学子,包括北平女馆的女学生皆可参加。
去年诗会上,倭国留学生北条一郎结识了北平女馆的学生汪翠云(顺天府宛平县人),两人互生好感,此后常常互通书信。
可纸终归是包不住火的,汪翠云与北条一郎的事,很快被汪翠云的儒学教习周慧所知。
周慧身为人师,自然不能对汪翠云之事坐视不理,任由汪翠云往火坑里跳。
但她考虑到汪翠云是北平女馆的学生,权衡利弊之后,就没有第一时间上报给北平女馆的副馆长樊俊梅知道。
大明乾熙皇帝朱高煦之母徐太后,虽然是北平女馆、金陵女馆名义上的馆长,可她又不可能事事亲为,故而两个女馆皆设有若干名副馆长主持事务。
樊俊梅作为副馆长,负责北平女馆的校纪校规等事务,相当于军中的军法官。
周慧瞒着樊俊梅,一是希望汪翠云回心转意,断绝与北条一郎的往来,免得耽误个人前程,二是防止事情发酵起来后影响北平女馆的声誉。
然而,汪翠云因坠入情网深渊,丧失了理智,表面答应周慧断绝与北条一郎的往来,可暗中却依旧瞒着所有人与北条一郎私会。
周慧深知“被爱情蒙蔽心智”有多可怕,她发动身边的学子与熟悉的教习,暗中死死盯着汪翠云。
她之所以这么做,是因为永乐二十年修订后的大明律令有规定,外国留学生不得私下结婚或带妻回国,大明女子亦不得嫁给外国人,包括商人、留学生等一切非大明国民之人。
这意味着外国学生不得与大明女子勾搭,更不能私下结婚。
一经发现,将按“与外国人通婚”罪进行处罚。
而且大明子民不得越过边塞与异族人通婚,违者流放三千里,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。
若大明使臣奉命出国,也不得私自与异族人通婚。
反之,若外国人来华出使,也不能私自与官员、百姓结婚。
若外国人既非官员也非偷越国境的不法人员,是能够娶大明女子为妻的。
这里指的是妻,不是妾,且有条件限制,即绝不准带回国内。
假如强行带回国内,被抓之后,无论是女子还是外国人都要被治罪流放三千里。
与此同时,触犯“与外国人通婚”罪的大明女子不仅本人会被治罪,其家人也会受到株连,代价巨大!
此外,大明律还规定,外国人入朝,在路不得与客人交流,亦不得令外国人与人民言语;府州县官人若无事,亦不得与客相见。
换言之,大明律禁止国民和外国人随意接触,而这也加大了外国人娶大明女子的难度,只能偷偷摸摸进行。
此时的大明是个开明的王朝不假,但也是个深明华夷之辨的王朝!
除了极少数才能出众的朝鲜人、琉球人、苏禄人(汉字文化圈内的大明附属国),大明人一般对外国人持蔑视的态度,毕竟双方的文明程度差的太远。
因此,除非万不得已,大明女子绝不会嫁给外国人,而不会像后世某些中国女人一样,以嫁给外国人为荣,甚至以嫁给“洋垃圾”为荣。
这一点,乃是朱高煦参考《唐律疏议》之《与化外人通婚律》制定的大明律令。
可以说,周慧作为北平女馆的儒学教习,对于女学子的私生活关注的再严也不为过。
关注也是关心,可防患于未然。
却不想,汪翠云在春季假期与北条一郎私会时,恰好被周慧的“眼线”撞见。
周慧震惊之后,第一时间将此事上报北平女馆副馆长樊俊梅所知。
樊俊梅大惊失色,不过她也很快冷静下来,依照女馆校纪校规,以汪翠云私生活混乱为由,对其进行了两方面的处分。
一方面上报顺天府教谕局除汪翠云学籍,一方面通报全校以其严重违反纪律而将其开除女馆,令其自行归家。
换句话说,自此开始,汪翠云已不再是北平女馆的学生,之后其所作所为与女馆无关。
没有了周慧教习的监管,汪翠云彻底放飞自我。
她被开除后,并没有回家,而是找到了北条一郎。
不久后,汪翠云住进了北条一郎在京郊镇上租的宅子里,摇身一变成了北条一郎养的“金丝雀”。
起初,北条一郎待汪翠云还算不错,可当汪翠云未婚先孕、肚子日渐隆起之后,北条一郎害怕事情败露,丢了在国子监进学的资格而被强制遣返,遂起了杀人灭口之心。
或许是汪翠云命不该绝,当北条一郎雇佣的杀手在深夜前往宅子去暗杀汪翠云时,吓得汪翠云摔了一跤,导致其早产出血。
杀手见汪翠云倒在血泊之中哀嚎,以为对方必死无疑,再加上汪翠云痛苦嚎叫,杀手怕惊动左邻右舍而不得不逃离现场。
好在汪翠云得到邻里的帮助,产下一个死婴,其本人侥幸活了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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