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和殿。
太子书房之中。
“小王打算,在沈国自建立之初,便效法早期周王朝,采取划分国人和野人的国策。”
朱模计划到封地之后,第一步就建设国都。
他以随同前往努尔干的将领、官吏、官兵、平民等为核心,容纳一部分当地亲明的土族,构建一个跨越部族和文化的新的政治、军事、社会集团,即理论意义上的沈国。
随行的官吏、官兵及手工业者等,多居住于都城之中,编户民或居于城中,或居于周边,多数还是以农为业,自成村落。
这些人加上亲明的汉化土族,皆为沈国的“国人”。
至于当地原生土族,不论尊卑皆为沈国附庸,也就是“野人”。
换言之,国与野的区分并非空间上的里外概念,也不是城乡之别,而是带有政治归属性的部族概念。
“在小王修建国都的同时,也会分派手下的将领,前往特定地区,修建要塞、城池,随行的国人或居于城中,或居于附近的聚落。”
朱模接着说道。
朱高煦明白,那些被朱模分派到各处建立要塞或城池的守将,皆是以该要塞或城池为中心,统辖周边的若干村落,形成一个“国人”的城乡共同体。
而在当地土族部落、村落内部,仍是“村社自治”或者“部落自治”。
他们保留着原有的城邑与村落的依存关系,与作为大明开拓者的沈国“国人”并存。
“按照小王的设想,沈国的单个国人并没有处置单个野人的特权,只有沈国的官吏或官兵才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处置野人的权力。”
朱模解释道:“即野人不属于任何沈国国人私有,而是直属于沈国,是沈国治下的一员。”
“此外,国人需要承担军役或田赋,有权从军者,才有资格参与到沈国的治理之中。”
“野人与不入户籍的贱民一样,不能在沈国的城池内拥有土地或房产,其子女没有进入沈国社学或书院进学的资格,没有进入沈国直管的辖区内做工、经商、务农的资格,也没有参加科考做官或入伍从军的资格。”
“只有野人部落的酋长或村落的村长,或他们授权指定的野人,才有资格与沈国的国人进行贸易,或进入沈国的城池游览与学习。”
朱高煦问道:“这个设想听起来不错,但具体如何实施,不知叔父可有计划?”
“太子殿下英明,国野制虽然看似简单,可实施起来,却有一定的难度,因此小王打算把国野之别套入户籍制,以户籍区分国人、野人,划定两者的地位。”
朱模担心直接说被他“变异”后的国野制,会让朱高煦难以理解。
于是他先把沈国的体制,向朱高煦做了一番简单的介绍。
“四哥皇帝陛下准许诸藩建国之后,效仿朝廷五府、六部、都察院、通政司、大理寺等衙门,设亲王都督府,由亲王直管藩国军务,另外设六署、按察司、通政署、国理寺等衙门管理藩国的其他事务。”
“因此,小王打算命令沈国户署给沈国每户国人发一种‘户贴’。”
“在户贴上详细记载此户人家的田产数量,以及所应承担的田赋额度。”
“而且,小王打算效法朝廷的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之制,故对于专门务农耕地的国人而言,沈国没有额外的杂役与丁税,只有田赋。当然,经商或置办手工作坊要有单独的商税、工税。”
朱高煦与朱棣都明白,各藩国虽名为国,但位同朝廷治下一省,名义上是大明地方行政衙门,而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小朝廷。
所以,为了方便藩王管理国内事务,朱棣同意各藩国内施行与大明本土不一样的体制,如户籍制、兵役制、科举制等,但总体上不得违背《大明律》与《皇明祖训》这两套大明的根本律令。
历史上的《大明律》律文简于唐律,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,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,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、宋律更加严格,以至于对后世影响深远。
朱模接着道:“此种户贴制度与大明本土一样,对每户百姓所承担的田赋加以明确,算是对沈国国人财产的一种保护,推行起来阻力不会很大。”
“不错,那些跟随叔父前往封地的底层百姓有了户贴之后,便可以踏踏实实在其土地上耕作,不会再轻易迁徙。”
朱高煦端起茶杯,轻轻喝了一口水,说道:“以后有耕地者将按照户贴上的田赋额度来纳赋,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饱私囊,或纳税不均等问题。”
朱模道:“小王计划,除了实行户贴制度之外,沈国也施行黄册制。”
所谓“黄册”制度,需要配合“里甲制度”来推行,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
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上交给甲长,甲长再上交给里长,里长负责把每个“里”的住户按照乡贯、姓名、年龄、丁口、田宅、资产等逐一登记,最后上交给沈国户署,依朝廷之制每十年更新一次。
在黄册制度的规定下,每个“里”中的人口,所承担的田赋是相对均等的,如此便可避免赋税集中的问题。
若某一户出现问题,同“里”的其他户需共同承担此户的田赋,这样就保证了沈国的田赋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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